關鍵詞:太平洋戰爭 美國對日政策 天皇 日本國憲法
摘要:1943年3月,美國在掌握了太平洋戰爭主動權之后,開始制定對戰后日本的處理方針政策。盡管國務院和軍方的政策出發點有所不同,但基于維護美國國家利益的基本考慮,在適時結束戰爭、減少美軍傷亡和確保單獨占領日本等問題上達成一致意見,形成題為《遠東的政治軍事問題:日本天皇的處置》的政策文件,確定將天皇作為停戰和實現占領的工具保留下來。1944年7月,深感太平洋戰爭大勢已去,唯恐赤色革命危及"國體"的日本統治集團開始考慮"國體護持"問題。1945年7月,盟國發表《波茨坦公告》,"國體"問題愈加急切。8月10日,御前會議作出決定,以保留天皇"統治大權"為唯一條件,向盟國乞降。美日達成默契,1945年8月15日裕仁下達《終戰詔書》,日軍放下武器。戰后,美國單獨占領日本,推行非軍國主義化的民主改革。圍繞著修改《帝國憲法》,東久邇內閣在保留天皇大權的前提下,主動修憲;幣原內閣執行五大改革指令,但松本修正案表明完全依賴日本政府難以達到目的。"盟總"介入,與幣原內閣合作,推進修憲過程。1946年11月,《日本國憲法》頒布,天皇失去大權,成為日本國和國民統合的象征。
世界近現代史研究雜志要求:
{1}注釋:是對文章某一特定內容的解釋或說明,其序號為[1][2][3]……,注釋文字與標點應與正文一致,注釋置于文尾,參考文獻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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