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 并購 公司法 制度法學
摘要:企業社會責任觀強調企業的自律責任,是企業內在、自愿、主動的責任選擇。自20世紀初開始,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新興規范為侵權法中企業責任提供了依據。企業責任的核心在于風險和收益的一致性,企業社會責任理論主要基于相關利益者理論。2005年我國《公司法》第5條將公司社會責任載入法律條文,兼具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的雙重性質。對《公司法》第5條性質的爭論不應該停留在法律文本的注釋,對我國各地法院司法裁判實踐中企業社會責任的適用加以類型學分析可以開辟反思的途徑。印度2013年《公司法》也能夠為探索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化提供有益借鑒。企業社會責任在并購中面臨挑戰,但企業社會責任并非經營良好才能負擔的奢侈品,扔掉社會責任標準的企業行為注定是不得人心的厚黑經濟,必須義利并舉,義利互濟,以義節利,以義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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