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行政復議 準司法性
摘要:行政復議“雙被告”制度運行已四年有余.國家層面與地方層面實踐數據所呈現出的趨勢不完全一致.“雙被告”制度的提出使復議機關定位“自相矛盾”,程序上空轉嚴重,也背離了理性“經濟人”原則.這不僅不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基本要求,也很大程度上減損了復議制度本身的權威性.這種末端解決問題的方式無法在源頭上解決我國復議體制機制面臨的困境,相反已經產生一系列新的問題.我國行政復議的改革應當著眼于復議自身,從體制、機制和制度層面保障其發揮出天然優勢,促進復議與訴訟的互補互洽,真正把行政復議打造成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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